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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阁拥有行政权,议院拥有行政审核权。
都察院行使的是检察权,大理寺行使的是审判权。在都察院都御史和大理寺卿之上,刘钧准备再设一个御史大夫,御史大夫总领都察院和大理寺,负责帝国的司法事务,拥有司法独立权。
司法系统不受行政系统管辖,御史大夫与内阁首辅属于平级。
按照三权分立原权,三权分立能够形成三足鼎立形势,让格局更稳定。因此光有行政和司法分离还不够,还得有立法权独立。
因此刘钧准备加强议院的权利,议院不但拥有行政审核封驳权,还将拥有立法权。
议员们有权提出议案,在帝国宪法范围内,议案只要得到议会的通过,并得到皇帝的最后批复同意,那么议案生效,内阁领导的行政部门就得按照议案办事,司法部门也得按照议院通过的法案司法。
包括内阁制定的行政预算,军队的军费开支预算等,都得由议院审核并通过才能实行。若是不能通过,只得削减,直至通过。
当然,皇帝依然拥有一票否决权,甚至皇帝发出的命令,议院是无权否决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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